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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線施工安全技術細則

作者:admin 瀏覽量:424 來源:本站 時間:2016-05-02 03:49:55

信息摘要:

既有線施工安全技術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施工臨時形成限界 第三章 行車地段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施工防護與線路封鎖 第三章 行車地段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施工防護與線路封鎖

既有線施工安全技術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規范我局既有線施工安全作業標準,特制定本細則。
        第1.0.2條  凡涉及既有線的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與所在管段鐵路局(分局)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協調工作,制定安全措施,訂立書面協議后據以施工。
        第1.0.3條  施工需挖坑、挖溝時,事先應了解附近通信、信號線路位置走向,保證不影響既有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1.0.4條  鄰近既有線石方爆破、增建第二線、橋涵頂進、隧道改建、封鎖撥接線路、站場改建等涉及行車安全的施工,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方案,報經所在鐵路分局批準,納入施工計劃和運輸計劃后,經行車調度命令批準同意后,方準施工。
        第1.0.5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生產組織,認真貫徹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第1.0.6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管段內應設駐站聯絡員、工地防護員。聯絡員和防護員必須經過鐵路局所在站段有關部門嚴格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方準擔任該項工作。聯絡員和防護員必須由路內職工擔任。
        第1.0.7條  鐵路行車線上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應按本規則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部門標準規范以及部頒各專項施工技術安全規則的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施工臨時形成限界
        第2.0.1條  限界是鐵路建筑物、設備及行車、車輛的輪廓尺寸線。施工中搭設腳手架、堆放材料、土方機械施工和工程列車運行等都不得超過限界,必須認真執行鐵路限界的規定。
        第2.0.2條  超限界列車必須通過施工區間時,所在區段鐵路局(分局)應事先通知施工單位拆除腳手架等障礙物,并派員會同施工單位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才準放行超限界列車。
        第2.0.3  條一切建筑物、設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侵入鐵路建筑接近限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設備。在使用中不得超過規定的范圍。
        第2.0.4條 在設計建筑物或設備時,距鋼軌頂面的距離應附加鋼軌頂面標高可能的變動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換重軌等)。
        第2.0.5條 靠近鐵路線路修建各種建筑物及電線路時,必須經鐵路局批準。
        第2.0.6條 機車車輛無論空重狀態,均不得超出機車車輛限界。
        第2.0.7條 區間及站內曲線路曲線部分中心間的水平距離,線路中心線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離,均按曲線半徑大小,根據規程規定的曲線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寬公式計算確定。(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道部令第2號(1999)。
        第三章    行車地段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0.1條  在行車線上施工,需要在封鎖區間或限速運行條件下進行時,應按所在區段鐵路局(分局)的規定辦理固定封鎖區間或限速通過的申請。利用列車間隔時間進行施工時,應與鄰近車站事先聯系取得同意,并應加強防護措施。(自加)
        第3.0.2條  安排施工方案必須以保障行車安全為前提,針對工點實際情況制定安全作業措施。
        第3.0.3條  列車通過施工地段,應嚴格遵守慢行信號所示速度。工地防護員如發現列車超速時,應作出記錄(車速、時間及超速情況),由施工單位及時逐級上報處理。
        第3.0.4條  施工工地未按規定設置防護不準開工,并不得擅自變更防護辦法。
        第3.0.5條  在既有線施工中,當既有線來車時,必須停止作業,人員和料具必須事先撤到既有線限界以外。
        第3.0.6條  工作量巨大或條件復雜的施工,必須封鎖區間或限制運行速度時,應在列車圖內晝間規定的空隙時間進行。
        第3.0.7條  施工前,應按審定的方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除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外,并要確認信號設備、機具、材料齊全完好,封鎖和慢行無差錯,防護已設好,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可發布施工命令。
        第3.0.8條  施工中,應嚴格按審定的方案作業。隨時掌握進度和質量;監督施工人員執行各項安全規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經常保持與防護員之間的聯系。
        第3.0.9條  開通線路前,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確認線路設備狀態達到放行列車條件,材料機具不侵入限界,做好記錄。
        第3.0.15條  列車通過后,要組織復查整修,確認線路,橋隧等設備已達到規定要求并做好記錄后方準收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鐵路工務安全規則)2000年。
        第二節    施工防護與線路封鎖
        第3.2.1條  施工地點與相鄰車站應有可靠直通電話聯系,每施工點應配備防護人員3人(其中一人守電話,線路兩端各派一人),在視線不良地段應增設中間聯絡員。
        第3.2.2條  施工單位接到調度命令后,必須確認施工起止時刻,并按批準的方案設好停車防護方可開工,并保證在批準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經雙方檢查符合列車放行條件后,通過車站值班員通知列車調度員開通區間。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開通區間或不能按正常速度運行時,應提前通知車站駐站聯絡員及車站值班員。
        第3.2.3條  未設置好防護禁止施工;線路狀態未達到準許放行列車條件時,禁止撤除防護。防護信號的設置與撤除由施工負責人決定。
        第3.2.4條  在線路上做下列工作時,應辦理封鎖施工手續,設置移動停車防護信號。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限不超過45km/h。限速列車的時間,次數和速度由施工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 成段更換鋼軌超過100m。
        (2) 成組更換道岔或岔枕。
        (3) 成段更換或增加軌枕。
        (4) 成段更換或清篩軌下道碴。
        (5) 成段整修軌底坡。
        (6) 成段調整軌縫,拆開鋼軌接頭并插入短軌頭。
        (7) 曲線平面改造。
        (8) 無縫線路應力放散(或利用滾筒調整應力)。
        (9) 一次起道量超過40㎜。
        (10) 一次撥道量超過40㎜
        (11) 使用凍害墊板一次總厚度超過40㎜。
        (12) 在線路上安裝(拆除)小型枕底清篩機。
        (13) 長大隧道內寬軌枕墊碴。
        (14) 拆除鋼軌全面更換橋枕。
        (15) 更換或撥正鋼梁、圬工梁。
        (16) 抬高或降低橋梁。
        (17) 更換橋梁支座或支承墊石,支座墊砂漿厚度超過50㎜。
        (18) 利用小型爆破開挖側溝或基坑(限于影響路基穩定的范圍)。(摘自安規)
        第3.2.6條  做下列工作,須辦理封鎖施工手續或經車站值班員承認,利用列車間隔施工,設置停車信號防護,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不限速:
        (1) 成段更換鋼軌不超過100米
        (2) 更換絕緣接頭夾板。
        (3) 更換或整修道岔尖軌、基本軌、轍叉、護軌、扳道器、轉轍連接桿、可動心軌道岔轍叉的長心軌、可動心軌凸緣與接頭鐵聯結螺栓。
        (4) 更換道岔扳道器下長岔軌、可動心軌道岔鋼枕及兩側相鄰岔枕或轍叉短心軌轉向軸處軌枕。
        (5) 在線路上焊接鋼軌。
        (6) 在線路上使用直軌器、平軌機調直鋼軌。
        (7) 在線路上使用軌縫調整器調整軌縫而不插入短軌頭。
        (8) 單根抽換軌枕(行車速度120km/h以上地段)。
(9) 使用有礙行車的中小型養路機械。
        (10) 橋梁施工進行試頂需要起動梁身并回落原位。
        (11) 抬起鋼軌,單根抽換橋枕。
        (12) 撥正支座,支座墊砂漿厚度在50㎜及以下時。
        (13) 有礙行車的隧道內刨冰。
        (14) 橋隧施工或檢查所搭的腳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除裝的輕便裝置),侵入機車車輛限界的左右及上邊各加150㎜的范圍內時。
            注:如侵入建筑接近限界而不侵入機車車輛限界的左右及上邊各加150㎜范圍內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列車運行條件,并通知有關部門。
        (15) 跨越線路上部且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
        (16) 清理危石、砍伐危樹影響行車安全時。
        (17) 利用小型爆破開挖側溝或基坑(限于不影響路基穩定的范圍)(摘自安規)
        第3.2.7條  做下列工作時,應與車站值班員聯系,掌握列車運行情況,利用列車間隔施工,工地用紅旗(夜間紅燈)防護,放行列車或單機時不減速:
        (1) 個別更換夾板。
        (2) 使用彎軌器整直鋼軌。
        (3) 用有礙行車的軌縫調整器不拆開接頭整正軌縫。
        第3.2.8條  下列工作辦理施工慢行手續,設置移動減速信號牌防護,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限速度不超過45公里/小時,限速列車的時間、次數、速度由施工單位視具體情況確定:
        (1) 架空線路的施工,架空線路施工必須按施工設計規定對線路進行加固,使用扣軌梁、工字鋼或I型施工便梁時,其允許最大跨度和容許行車速度要遵照相關鐵路規定。
        (2) 利用列車碾壓調整無縫線路應力。
        第3.2.9條 下列作業應辦理臨時封鎖施工手續,設置停車手信號防護。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限速與否及限速列車的時間、次數、速度由施工領導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個別更換重傷鋼軌、轍叉或聯結零件。
        (2)鋼軌、轍叉和夾板折斷后的緊急處理。
        (3) 線路發生脹軌后的緊急處理。
        (4) 更換橋上伸縮調節器(主要部件)。
        (5) 其他影響行車安全的幫障處理。(摘自安規)
        第3.2.10條 在區間線路進行一般線路作業,應在兩端各500-1000米處設置作業標防護(機械作業、作業標應設在1000米以外)。單線設在列車運行方向的左側路肩,復線設在列車運行的正方向。
        第3.2.11條  在作業過程中應及時進行預報、確報,如因施工地點與車站距離較近或施工條件較復雜而需要提前預報、確報時,工點負責人應事先與駐站聯絡員商定明確,并通知全體防護人員及施工人員。
        第3.2.12條  駐站聯絡員每次發出預報、確報或變更通知,工地防護員應復述一遍,以確認無誤,并在各自的記錄本內記載時間、車次、姓名和聯系事項備查。
        第3.2.13條  工地防護員發出預報、確報時,應加強警戒,注意了望,監視來車。在任何情況下,如施工地點的停車防護信號尚未撤除或待避工作尚未做好而列車臨近時,防護員應立即向列車顯示停車手信號,使列車停車。
        第3.2.14條  工點負責人如發現施工地點有妨礙行車安全的異常情況時,除采取緊急措施消除行車故障外,并應立即命令防護員顯示停車信號和通知駐站聯絡員轉告車站值班員暫不放行列車。
        第3.2.15條  當發出停工命令時,施工人員應立即撤除妨礙行車的一切障礙物,并迅速到安全地點待避。工點負責人確認安全后,應與路局安全監督員簽字確認后,方可通知防護員撤除停車防護。
        第3.2.16條  在區間線路上設置或撤除停車防護信號,防護的程序規定如下:
        一、 設置停車防護信號時:
        1、抄錄并確認施工封鎖命令。
        2、施工領導人通知兩端防護員設置響墩,并展開停車手信號進行防護。
        3、設置施工地段兩端的移動停車信號。
        4、發出施工命令。
        二、 撤除移動停車防護信號時:
        1、工點負責人檢查確認線路已達到放行列車條件。
        2、撤除施工地段兩端的移動停車信號。
        3、通知兩端防護員撤掉響墩,收起手信號,確認線路處于開通狀態。
        4、通知車站開通線路。
        第3.2.18條  使用停車信號防護的施工地點,在撤除停車信號后,如列車需減低速度通過施工地點時,在列車開來一端的防護員應用展開的黃色信號旗接車;慢行終點的防護員應用卷起的黃色信號旗接車。
        第3.2.19條  臨近行車線的爆破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一切危及行車安全的爆破作業,均應在封鎖線路時間內進行,在同一區間有若干個工點爆破作業時,應統一要點、統一指揮統一時間進行爆破。
        2、受爆破影響的行車設備,必須在爆破作業前遷移或作好防護;并對爆破作業后棄碴有可能覆蓋線路的地段妥加防護。
        3、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在已通電的電氣化區段嚴禁使用電雷管。
        4、放炮前由工點負責人指派專人檢查,符合安全要求后,并待防護工作一切就緒,方可發出點炮信號。
        5、放炮后立即清除線路上的泥碴和邊坡上的松動石塊,確保行車安全。
        第3.2.20條  開挖路基整治病害及埋設管路,靠近路基開挖建筑物基坑,加固或改建橋隧建筑物(梁拱、墩臺、基礎等),拆除便線便橋和臨時架空結構,更換橋梁桿件,更換或鋪設防水層,更換功徹底修理隧道襯砌,挖掘橋頭護錐,拆鋪軌束梁及其他影響行車安全和較復雜的施工,其防護辦法和列車運行條件,均應在設計文件或施工方案中明文規定;如無設計文件或施工方案時,則由施工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出安全措施方可施工。摘自鐵道部鐵路工務安規2000年。
        第三節    施工人員人身安全
        第3.3.1條  施工人員作業時應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按章作業,應熟知各種信號及信號顯示方式。
        第3.3.2條  在區間步行時,應在路肩走行。通過橋梁、道口或橫跨線路時,應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來車時搶越。
        第3.3.3條  橫過車站股道或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應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準通過。
        第3.3.4條  不得在車底下避雨乘涼、從車底下鉆過或遞送料具,列車開動時嚴禁抓車、扒車、跳車。
        第3.3.5條  區間(包括站內正線)內一般在距離列車800米以外下道。鄰線不少于500米下道避車;在慢行條件下可距本線列車500米下道避車,鄰線可不下道,但必須停止作業關注意本線來車。
        第3.3.6條 作業人員下道后要面向列車,防止車上的車門或墜落物及繩索傷人。
        第3.3.7條 各級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職工進行人身安全教育,組織學習安全規章及有關安全操作技術。新工人未經安全技術教育,不得上道作業。作業時,應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3.3.8條 對機具設備要嚴格管理,經常檢修,精心使用,動力機械必須由考試合格、獲得上崗證書并經領導批準的人員操作。
        第3.3.9條 野外作業遇雷雨時,作業人員應放下手中的金屬器具,迅速到安全處所躲避,嚴禁在大樹下、電桿旁和涵洞內躲藏。酷暑、嚴寒季節,應采取切實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凍傷和煤氣中毒。摘自2000年鐵路工務安規。
        第四節    隧道施工作業安全規定
        第3.4.1條  進行既有線隧道施工應確保行車安全,并事先編制好安全施工方案,嚴格按批準的施工臨時限界執行。
        第3.4.2條  施工人員必須熟悉和遵守現場行車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護措施。除按要求進行崗前培訓外,必須堅持工前交待、工中檢查、工后總結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3.4.3條  施工期間,在洞內外的臨時建筑設施,應提供盡量大的行車限界。臨時行車限界不得小于機車車輛限界每邊各加150MM(曲線上應按規定加寬)。臨時存放的料具應在臨時限界以外并堆碼整齊穩定。
        第3.4.4條  在封鎖時間內進行隧道作業,除按規定防護外,還應編好作業組,進出隧道由小組負責人清點人數:施工結束后,施工負責人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設備達到施行列車條件,人員、機具、材料全部撤限界,方可開通線路。
        第3.4.5條  拆除原有部分襯砌面時,宜采用預裂爆破。鉆爆作業,宜采用多循環,弱爆破,步眼宜密,打眼宜淺,裝藥宜少。爆破時,洞內施工設施應妥善防護。
        第3.4.6條  當爆破終了時,應經過檢查,達到以下條件,方可通知車站放行列車:
        1、軌道技術狀態良好(設備完好、線路方向、水平、規矩等正常)
        2、施工腳手架和支護無侵入批準的施工臨時限界;
        3、無松動圍巖;
        4、無瞎炮,殘眼內無剩余炸藥。
        第3.4.7條  施工期間,隧道兩端應派出防護員,作業地點應有照明設備。有列車開來時,防護員應以專用燈光信號或聽覺信號通知隧道內作業人員。作業人員得到來車通知后,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將線路上所有工具材料、機械和堆積物收拾干凈進入避車洞。
        第3.4.8條  為使作業人員在隧道內易于辨認避車洞位置,應在避車洞外框涂刷白色或裝設燈顯示。在側壁上應畫箭頭,以指示最近距離的避車洞。
        第3.4.9條  施工領導人應預先對每個工人指示分配避車洞,以免臨時混亂。
        第3.4.10條  改建施工時,開挖前對原襯砌的拱圈宜事先加固、且必須經常檢查其限界及穩定情況,防止變形侵入施工限界。
        第3.4.11條  單線改建為多線隧道時,襯砌拱架的架設應特別加強支撐,防止灌注中變形。
        第3.4.12條  新舊襯砌混凝土的接觸面,必須嚴格按照設計的要求處理,當原有襯砌存在不安全因素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第3.4.13條  施工中發生塌方,損壞行車設備,影響行車安全時,必須立即報告車站。
        第五節    橋涵施工作業安全規定
        第3.5.1條  既有線橋涵作業及影響行車的第二線橋涵的新建或修復,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特點、危及行車安全的程度,提出封鎖或限速慢行計劃,按規定報請所在區段鐵路局(分局)批準執行。
        第3.5.2條  改建橋梁要在原橋墩臺附近進行挖基作業時,施工單位應事先做好對原墩臺的防護,密切監視施工過程中橋梁在行車時的動態,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第3.5.3條  在線路軌下近旁作業時,應張掛安全網或其他擋護設施,以防止列車震動落物傷人。
        第3.5.4條  臨時便橋所用枕木垛、木排架、鋼塔架搭設的墩臺必須經過承載力驗算,連接部位如有松動或發現異常,應及時加固,臨時橋面應設置避車臺,鋪設簡易橋面,以利人員行車和避讓。
        第3.5.5條  橋梁進行加固作業,當列車通過時,工作人員應立即撤到橋頭的安全地點躲避。
        第3.5.6條  施工單位應經常進行施工范圍內的線路養護,確保行車安全。
        第3.5.7條  架橋作業如因工作需要,人員必須經常跨越行車線時,應制定安全措施,并按規定設置防護。
        第六節    橋涵頂進施工作業安全規定
        第3.6.1條  在行車線上進行扣軌或用便梁架空線路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特點提出明確的施工方案、防護措施、封鎖要點及限速條件報鐵路局(分局)批準后據以施工。
        第3.6.2條  扣軌和便梁施工時,按有關防護辦法辦理。
        第3.6.3條  施工單位應指派專人在每次列車通過后,對施工段線路兩端各20m范圍內和便梁結構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治。
        第3.6.4條  扣軌、便梁使用完畢拆除后,應盡快恢復線路,達到正常行車要求。
        第3.6.5條  頂進橋涵施工,施工單位應向有關部門工務部門聯系,雙方到現場勘察,制定安全措施,訂立書面協議后據以施工。
        第3.6.6條  開頂之前必須制定嚴密的施工組織安排,以便開頂后盡量做到不間斷作業。
        第3.6.7條  工作坑的頂進邊緣距鐵路外側鋼軌不小于2.5m靠路基一側的邊坡不得小于1:1.5,橋涵頂入路基前,如需挖去部分路基邊坡,應在工務段的配合下,先做好架空線路工作后才準施工,并應有防護措施,防止路基坍塌影響行車安全。
        第3.6.8條  在全部頂進過程中及每次列車通過后,必須有專人對線路進行檢查監視,如發現異狀應立即整修,整修完畢后方準列車通過。
        第3.6.9條  列車通過時應暫停頂進,同時將工作人員撤到安全位置待避。
        第3.6.10條  頂進施工宜安排在旱季,如需在雨季施工,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頂進中如發生坍方危及行車安全,應立即停止頂進。采用搶修加固措施,并根據軌道變化情況,必要時申請封鎖或線路減速通行。
        第3.6.11條  橋涵頂進中應嚴格控制超挖。頂橋作業要經常保持刃角有足夠的吃土量,不得超挖;頂涵作業一般軸向超挖不得超過30厘米,上部超挖不得超過1.5厘米,涵管下部135度范圍內及方涵底部不得超挖,以保證原狀土的地基,并應按規定保持安全開挖坡度,防止坍方。
        第3.6.12條  及時測量頂進方向及高程,隨時采取糾偏措施。
        第3.6.13條  頂進到位后,應盡快做好兩端擋土設施,恢復線路正常運行狀態,在3--5天內由工務段驗收簽字,正式移交施工地段管理工作。
        第七節    涵洞接長施工作業安全規定
        第3.7.1條  在涵洞接長施工作業中,原有護壁或端翼墻拆除后影響邊坡穩定的,應分段拆除,先拆除放置新洞身基礎部分,以防路堤坍方,如拆除后有坍方可能,應及時用擋土板或草袋支護。
        第3.7.2條  新舊涵洞接頭處的基坑開挖后,應立即砌筑基礎,先放置一、二節管節或砌筑一段邊墻,回填路基邊坡,使既有線路基穩定后再繼續施工。
        第3.7.3條  在雨季施工時,要事先改移排水方位,做好防水圍堰,并對路基邊坡采取有效的支護措施。
        第3.7.4條  新線與既有線并行,既有線無涵洞,新線先做的涵洞伸入到既有線邊坡之內。施工完畢,應將邊坡回填夯實,切勿存水,涵洞與既有線相接處應設防水墻,防止浸水軟泡路基。
        第八節    既有線及站內增鋪、改移及
        鋪設臨時道岔作業安全規定
        第3.8.1條  在既有線及站內增鋪、改移及鋪設臨時道岔時,施工單位應于施工前將道岔設置方案報鐵路局(分局)批準。臨時道岔使用完畢后,按命令指定的日期拆除。
        第3.8.2條  道岔施工應由工點負責人統一指揮,并做好防護工作,在施工中切實掌握工程進度和質量,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3.8.3條  道岔(包括臨時道岔)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做好信號聯鎖,經鐵路局(分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由鐵路局(分局)命令開通使用。
        第3.8.4條  施工影響既有線的通信信號設備時,施工單位應通知有關部門電務段派員配合處理,事先進行登記,并經車站值班員簽認,方可開始施工。
        第3.8.5條  不得向通信、信號設備搭掛各種臨時線,如需要附掛施工電力線、廣播線、施工電話線時,應經有關部門電務段同意。
        第3.8.6條  在站內施工時,嚴禁人為造成軌道電路不能正常工作。
        第3.8.7條  因施工造成既有設備零部件損壞,電線路被炸、地下設施外露或損壞時,施工人員應及時采取措施,立即聯系有關部門派員進行修復,保證行車安全。
        第3.8.8條  鋪設便線、改道、撥道時,施工單位要制定嚴格的安全措施,并按所在區段鐵路局(分局)的有關規定報批封鎖施工計劃。開工前應向所在分局調度所及區間兩端車站聯絡員密切聯系,經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完畢后,施工負責人要認真檢查線路設備狀態,材料機具不得侵入建筑限界,確認達到放行列車條件,才能撤除防護,開通線路,并向車站辦理銷點手續。
        第3.8.9條 臨時撥接線路C復插地段工程便線的撥接,工程列車進入工程線施工或卸料的施工行車安全事項,施工單位應與運營單位協商,按具體情況列為專項辦理。
        第四章    施工臨時道口
        第4.0.1條  既有線鋪設道口的準備工作就緒后,應與車站辦理封鎖手續,并確認已按規定設好防護,方可施工。
        第4.0.2條  道口鋪設前,應制定保證鐵路行車和公路交通在整個道口施工期間的安全措施。在市區內,宜安排在夜間施工,減少干擾。
        第4.0.3條  道口鋪面前,必須將該處鐵路線路進行整修,對道口應加強養護維修,經常保持道口標志和護樁設備完好,鋪面平整穩固,護軌輪緣槽尺寸符合規定。
        第4.0.4條  為防止機動車輛進入非機動車道路,規定人行道口鋪面寬度為0.6~~~0.8米;通過人力車雙輪斗車不得超過1.2米并埋設護樁;通過機動車輛的道口鋪面不得少于4.5米。 鋪設道口的同時,應埋設鐵路道口標志和護樁。
        第4.0.5條  道口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派專人負責看守道口。道口看守人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合格的正式鐵路職工,必須專職專用,不得兼做其它事,不得用民工或其它人員代替。
        第4.0.6條  道口看守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集中精力,認真瞭望,適時關閉欄桿(門)。確認線路無障礙,顯示接車信號;列車通過后,確認其他線無車時再施開欄桿(門)。
        第4.0.7條  對間斷看守的道口,要掛鮮明的開放時間牌并設于靠近道口臨時公路的明顯處所。無人看守時,必須把欄桿放下并加鎖。
第五章    防護信號
        第5.0.1條  凡影響行車安全的施工,均應放置防護人員進行線路封鎖施工、慢行施工及有人看守道口。線路故障防護,應配備和使用電話,無線電話,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信防護設備。
        第5.0.2條  在區間、站內線路上和道岔上施工時應使用移動停車信號牌或移動減速信號進行防護。
        第5.0.3條  施工地點在進站信號機內方、進站道岔外方時,對區間方面的防護可用關閉的進站信號機,對車站方向的防護,在進站道岔前接頭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
        第5.0.4條  復線區間施工地點在出站道岔與站界標間時對區間方向的防護,在對應站界標處的線路中心設移動停車信號牌。對車站方向的防護,在出站道岔前接頭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進行防護。
        第5.0.5條  設置及撤除信號時,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5.0.6條  防護員必須隨身攜帶必要的防護信號,手信號(紅色、黃色旗各一面),喇叭及響墩(一盒六個),火炬2支。
        第六章    軌道車及小車的使用
        第6.0.1條  輕、重型軌道車及拖車應按規定備齊信號用具,重型軌道車還應具備有復軌器。司機在出車時應填寫運行日志,嚴禁帶病運行。
        第6.0.2條  在電氣化區段使用的軌道車,其軸距小于5m時,嚴禁帶病運行。
        第6.0.3條  重型軌道車的運行辦法應按列車辦理。
        第6.0.4條  輕型軌道車應填寫輕型車輛使用書,未得到車站值班員簽認,或出現隨車人員不足,乘車人員未站穩坐穩,拖車無人負責制動等情況時,不準開車。
        第6.0.5條  軌道車不得超限和偏載。發車前由司機嚴格檢查,如發現裝載不良時應整理牢固后,方準發車。
        第6.0.6條  重型軌道車與輕型軌道車不得聯掛運行,必須聯掛時,應重型車在前,輕型車在后,必須接通制動風管,司機之間應有嚴密的聯系信號,防止沖撞脫軌。
        第6.0.7條  軌道車嚴禁超速運行。輕型軌道車過岔速度不得超過15Km/n,重型軌道車必須按規定的過岔速度運行。
        第6.0.8條  軌道車與拖車的連接,必須使用專用的連接桿和插銷,并有封閉裝置。嚴禁利用繩索,鐵絲等物代替連接桿。
        第6.0.9條  重型軌道車跨區間及輕型軌道車在區間,均不得推進運行。
        第6.0.10條  重型軌道車及拖車乘坐人員時,應有穩固的欄桿或扶手,以防運行中人員跌落造成傷亡。
        第6.0.11條  輕型車輛及小車,原則上應在施工時晝間使用,亦可利用列車間隔或跟隨列車后面運行,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影響列車的正常運行。在夜間或濃霧,暴風雨雪時,僅限于消除線路故障或執行特殊任務時才可使用。
        使用輕型車輛及小車應有安全措施。
        第6.0.12條  在非封鎖施工地段使用輕型車輛及各種小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線路上人力推運各種輕型車輛,應派防護員在車輛前后各800m處顯示停車手信號,隨車移動,如了望條件不良,應增設中間防護員。
        2、使用小車,應有專人隨車顯示停車手信號,并注意了望。使用裝載較重的單軌小車及在了望條件不良區段內使用各種小車時,應按前項辦法防護。
        3、在雙線地段,單軌車應在外側鋼軌形式,面對來車方向,如運送土石方及大堆材料多次跨越線路時,則應在來車方向設專人防護,并按規定設置停車信號。
        4、輕型車輛遇特殊情況下不能在承認時間內撤出線路或小車不能隨時撤出線路時,應在車輛前后各800m處設置響墩,并以停車手信號防護。
        5、跟隨列車后面運行時,與列車尾部保持的距離不得少于500m。在長大上坡道區間,禁止繼發輕型車輛。
        6、運行中必須顯示停車手信號。在雙線地段,遇鄰線來車時,應暫時將停車手信號。在雙線地段,遇鄰線來車時,應暫時將停車手信號收回。遇降霧、暴風雪及進出站時,應降低速度。
        第6.0.13條  使用輕型車輛及小車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使用單位制定使用負責人。
        2、能隨時將輕型車輛或小車撤出線路以外。
        3、備有防護信號、列車運行時刻表、鐘表、輕型車輛還應攜帶電話機或區間電話柜鑰匙。
        4、輕型車輛有制動裝置。
        5、在有軌道電路的線路或道岔上運行時有絕緣車軸。
        第6.0.14條  在車站內使用裝載較重的單軌小車及人力推運的輕型車輛時,必須與車站值班員辦理承認手續,并在其前后各50m處顯示停車手信號,隨車移動,進行防護。
        第6.0.15條  軌道車在站內停放時,應有司機(持駕證者)留守,輕型軌道車不得停放在站內線路上過夜,特殊情況下經車站同意后,應加鎖穩妥停放,防止溜車。
        第6.0.16條  軌道車內存放備用汽油時嚴禁明火。
        第七章    駐站聯絡員、工地防護員
        有關職責的規定
        第7.0.1條   負責人應通過駐站聯絡員與車站值班員保持密切聯系,掌握列車運行情況;有效利用列車間隔時間,計劃好施工作業的數量和進度,安排好勞力、工具和材料,設好防護后方可施工。在作業過程中應密切注意來車“預報”、“確報”等信號。
        第7.0.2條  預報:車站向區間辦理閉塞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工地防護員發出預報;如果通過列車,則應提前一個車站(即臨站向本站發車時)發出預報。能使施工負責人及時將一切機具撤出限界以外。
        第7.0.3條  確報:車站向區間發車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工地防護員發出確報。如施工地點據車站較近或施工條件較復雜而需提前預報時,施工領導人應事先與駐站聯絡員商定明確,并通知全體防護員及施工員。
        第7.0.4條  變更通知:預報、確報有變化時,駐站聯絡應向工地防護員發出變更通知。
        第7.0.5條  工地防護員接到駐站聯絡員發出的預報、確報變更通知后,均應立即按規定信號(喇叭、信號旗)向施工領導人重復鳴示,直至對方相同信號回答為止,同時應加強警式注意瞭望,監視來車與工地情況,如設有中間聯絡員時,應以上述相同方式準確及時地將信息傳達給對方。
        第7.0.6條  駐站聯絡員與工地防護員應至少3~5min通話一次,如通信聯系中斷,工地聯絡員應立即以停車信號防護,并通知施工負責人停止作業,機具下道盡快將線路恢復到允許放行列車條件。恢復工作未完成不得撤除防護人員。無論是開工、收工或轉移作業點均應立即告知駐站聯絡員。
        第7.0.7條  駐站聯絡員應加強與車站值班員的聯系,雙線區段反方向來車時,駐站聯絡員要及時通知工地防護員轉報施工領導人。
        第八章    電氣化區段施工
        第8.0.1條 在距接觸網帶電部分不到2米的建筑物上作業,如
        隧道拱部的維修,明洞施工中拱架的安裝和拆除,有可能砸壞接觸網的處理危石的施工,接觸網都必須停電。
        第8.0.2條 施工前,施工領導人應向電力調度員提出接觸網停
        電申請書,申請書應注明施工地點,施工所需時間,施工開始時刻及作業特點。對于有計劃的作業,申請書應于施工前兩天提出。
        第8.0.3條 只有在接到接觸網工地指定的接觸網工安設好臨時
        接地線之后,方可開始施工。施工時接觸網工應在場監護。在有關部門電器安全方面,施工領導人必須聽從接觸網工的指導。
        第8.0.4條 施工結束,接觸網工在確認所有工作人員都已經轉
        移到安全地點之后,方可拆除臨時接地線,并通知電力調度員。在拆除臨時接地線之后,禁止再行施工。
        第8.0.5條 在電氣化線路上進行線路撥道時,一側撥道量年度
        累計不得大于120毫米。進行起道作業,起高線路單股不得超過30毫米。隧道桁架橋內不超過限界尺寸線。
        第8.0.6條  在電氣化鐵路線路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道高度單股不超地過`30mm,且隧道、桁架橋梁內不超過限界尺寸線。
        (2) 撥道作業,線路中心位移不得超過±30mm;一側撥道量年度累計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限界。
        (3) 起道或撥道量超出上述規定時,須事先通知接觸網工區予以配合。
        (4) 爆破作業有礙接觸網及行車安全時,應先停電后作業。
        (5) 在接觸網支柱不侵入建筑物接近限界的條件下,橋梁上一側撥道量年度累計不得大于60mm,且應滿足線路中心與橋梁中心的偏差,鋼梁不大于50mm,圬工梁不大于70mm。線路允許速度120km/h以上~160km/h時,鋼梁、圬工梁不得大于50mm。
        第8.0.7條  在非自動閉塞的電氣化區段上更換鋼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禁止在同一地點將兩股鋼軌同時拆下。
        (2) 換軌前要在被換鋼軌兩端軌節間安設一條縱向連接電驪,連接電線用截面不小于70㎜2的銅線做成,其每端用夾子牢固夾持在相鄰的軌底上。
        第8.0.8條  在自動閉塞的電氣化區段上更換鋼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禁止在同一地點將兩股鋼軌同時拆下。
        (2) 換軌前要在被換鋼軌兩端的左右軌節間各設一條橫向連接電線(即軌道電路短路線),連接電線用截面不小于70㎜2的銅線做成,用夾子牢固夾持在軌底上。
        (3) 更換帶有軌端絕緣的鋼軌及在道岔上換軌時,均應有信號工在場配合。
        (4) 換軌如需拆開回流線時,必須有供電人員在場配合并負責監護。在未設好分路電線之前,不得將回流線從鋼軌上拆開。拆裝回流線的工作,由供電人員完成。
        (5) 在站內更換鋼軌或夾板時,其鋼軌連接電線的連接方法,尚須考慮軌道電路和車站作業的要求。
        第8.0.9條  更換鋼軌、道岔及聯結零部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事先通知供電部門采取安全措施后,方準作業。
        (1) 更換帶有回流線的鋼軌。
        (2) 更換牽引變電所岔和通往岔線線路的鋼軌及其主要聯結零部件(如夾板、轍叉等)。
        (3) 在有接觸網的線路上,于同一地點同時更換兩股鋼軌或夾板。
        (4) 更換整組道岔。
        更換工作完畢,須經供電人員檢查符合供電要求后,方準撤除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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