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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軌探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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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軌探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一節 組織領導 第二節 人員要求 第三節 工作職責 第三章 設備管理 第一節 探傷設備配置 第二節 探傷儀檢測、維修保養和考評 第四章 探傷作業 第一節 作業要求 第二節 探傷儀調整、探傷方法、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適應公司重載、大軸重運輸的需要,針對大型探傷車上線后,新形勢下加強鋼軌探傷管理,防止鋼軌折斷,確保列車安全暢達,特制訂本辦法。
  第2條 鋼軌探傷是防止斷軌事故、確保行車安全的關鍵工作,具有流動性大、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操作復雜、安全責任重等特點,分公司各部門要從科學角度高度重視,保證探傷人員和隊伍相對穩定。
  探傷工作考核獎懲制度依據分公司《安全獎罰實施細則》執行。例如發現重傷鋼軌(包括轍叉、尖軌和夾板)獎。對探傷人員責任心不強、探傷速度快、探傷態度不良造成的責任漏檢要實行責任考核追究。
  第3條 實行公司鋼軌探傷車和分公司鋼軌探傷儀兩級探傷網絡管理,實現鋼軌探傷車和鋼軌探傷儀之間資源共享、技術交流、優勢互補、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4條 加強探傷作業過程監控和分析,對探傷儀記錄的數據、波形做到當日分析,發現可疑波形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復核。
  第5條 分公司要加強對探傷工作領導并做好探傷工作的巡查,建立管理人員跟班作業制度,運輸生產部主管人員每月不少于 1天,工隊長每月不少于 7天,副隊長、技術主管每月不少于15天時間跟班作業,對現場探傷工作情況進行巡查指導,并做好記錄。
  第6條 本辦法適用于肅寧分公司鋼軌探傷。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一節  組織領導
  第7條 分公司運輸生產部負責鋼軌探傷管理工作。
  第8條 分公司設線橋檢測工隊(以下簡稱線橋工隊),線橋工隊下設探傷作業組。
  第9條 線橋工隊設探傷數據回放分析組,探傷作業組設日常分析員;各探傷作業組應逐步培養專門人員對儀器進行檢測、指導和把關,并培養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檢修人員負責儀器的簡單維修。
第二節  人員要求
  第10條 運輸生產部主管人員應由有基層管理經驗,懂得工務專業技術技能,取得其職業資格初級及以上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第11條 線橋工隊主要管理人員應由獲得鐵道部門II級或職業資格證書中級及以上技術資格證書、有三年及以上現場探傷經驗,并有較高管理能力的專業人員擔任。
  第12條 探傷作業組長應獲得鐵道部門II級或職業資格高級證書及以上技術資格證書、有兩年及以上現場探傷經驗,并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專業人員擔任。
  第13條 鋼軌探傷和焊縫探傷執機人員、探傷數據分析人員、探傷儀檢測、檢修人員要求:
  1.鋼軌探傷執機人員應具有 I 級或職業資格初級證書及以上技術資格。
  2.焊縫探傷執機人員應具有 II級或職業資格中級證書及以上技術資格,并經過鐵路專業部門鋼軌焊縫探傷技術培訓考核合格。
  3.線橋工隊和探傷作業組探傷數據分析人員應具有 II 級或職業資格中級證書及以上技術資格,并熟悉電腦知識,具備傷損分析能力。
  4.探傷儀檢測、檢修人員應具有 II 級及以上技術資格,并有一定電子技術水平的人員擔任,暫無此方面人員時可委托儀器生產廠商負責維修。
  第14條 應選用中專、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輕、責任心強人員從事探傷工作,對不適應鋼軌探傷工作的人員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15條 鋼軌探傷人員應熟練掌握鋼軌類型尺寸、有關標準、傷損鋼軌分類及缺陷分布規律等基礎知識,了解本單位設備狀況及鋼軌傷損情況。
第三節 工作職責
  第16條 分公司工作職責
  1.負責落實分公司防斷、探傷有關工作部署及要求,負責探傷周期和探傷任務計劃審批,負責配齊、配強探傷人員,配齊、配足探傷設備及材料。
  2.掌握管內鋼軌傷損和斷軌的發生和發展情況,找出原因,制訂有效的防范措施。
  3.做好鋼軌傷損和斷軌統計分析,及時向公司運輸部填報有關鋼軌探傷傷損的各類報表。
  4.根據探傷工作特點,對探傷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教育,不斷提高探傷人員的業務素質。
  5.公司探傷車在管內探傷時,負責安排線橋工隊有關人員添乘。督促線橋工隊對探傷車檢測的結果進行復查和補探,并將復查結果及時報公司、線路檢測與救援中心等有關部門。
  6.對探傷管理、探傷工藝、探傷設備和作業安全,提出改進措施或建議。
  第17 條 線橋檢測工隊工作職責
  1.根據分公司制訂的年度探傷計劃編制各作業組的月度探傷工作計劃,掌握各探傷作業組的行動計劃和日探傷進度。根據分公司管內設備和傷損情況提出科學、合理的探傷周期建議上報分公司運輸生產部主管,負責探傷質量和作業安全,確保探傷任務完成。
  2.制訂探傷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各級人員的具體工作職責。
  3.定期巡查探傷作業組現場工作情況,審核檢查各種記錄及報表。掌握探傷人員、探傷設備、探傷周期、現場鋼軌傷損及處理情況。
  4.對管內鋼軌傷損情況每周、月進行一次分析,對斷軌情況進行分析,找準原因,制訂有效的防范措施。
  5.建立和健全探傷人員、探傷設備(包括探傷儀、試塊、配件等)、檢修設備、重點傷損接頭(包括膠接絕緣接頭、凍結接接和已加固的各類鋼軌焊縫等)臺帳。
  6.建立和健全探傷儀保養、檢修、檢測和探傷質量檢查制度,使探傷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探傷作業質量。
  7.每月按時完成重傷鋼軌、轍叉的解剖分析,定期組織解剖分析,不斷提高探傷人員的技術技能和解剖分析能力。
  8. 按照朔黃部運字[2014]22號《朔黃鐵路綜合檢測車運用維護管理辦法(暫行)》相關要求負責安排探傷車因扎輪等未探正線的探傷或停輪檢修期間的正線探傷工作;按照相關傷損等級和時間節點要求對重傷、輕傷有發展、輕傷、疑似傷損鋼軌進行復查和相關資料匯總上報以及重點地段的加密檢測。
  第18條 探傷作業組工作職責
  1.實施工隊下達的探傷工作計劃,嚴格執行探傷作業標準和判傷標準,質量良好地完成探傷任務。
  2.建立和健全鋼軌儀器探傷與手工檢查相結合、探傷里程分工、探傷設備分工管理、探傷交路交叉互控等各項工作制度,并明確責任。
  3.探傷作業組長原則上每日現場跟班作業,掌握探傷工作情況,并做好各種記錄。
  4.做好探傷儀日常維修保養,備齊儀器配件。執機人員應了解儀器性能狀態,熟練掌握探傷儀缺陷檢出能力等主要技術指標的測試方法和外部故障排除方法。
  5.建立健全探傷人員、探傷設備、重點傷損接頭(包括膠接絕緣接頭、凍結接頭和加固的各類鋼軌焊縫等)臺帳。
  6.按照數字式探傷儀使用管理規定做好數字式探傷儀探傷數據、波形日常組織分析工作。
  7.每周安排不少于4h時間進行技術業務學習,每周安排對探傷儀進行檢修和整備,每月安排對探傷儀進行檢測。
  
第三章 設備管理
第一節  探傷設備配置
  第19條  線橋工隊和作業組應配置以下探傷設備:
   1.線橋檢測工隊
     ①檢修設備:包括示波器、穩壓電源和萬用表等。
     ②探傷數據分析設備:電腦、彩色打印機、數碼相機及網上傳輸設備等。
     ③其它必需設備。
     2.探傷作業組
① 配足鋼軌和焊縫探傷儀(含掃查裝置),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探傷儀。
     ② 探傷試塊: CS一1一5、 CSK一IA、 W0T一3、CX一 l、 GTS一 6OC、GHT一1、GHT一 5 和階梯試塊等。同時還應根據本單位鋼軌類型,備有各種自然傷損的鋼軌,用作實物對比試塊。
     ③ 使用中的每臺儀器備用探頭不得少于2套、電池不少于l組、探頭架不少于2套、尼龍輪不少于2套等。
     ④ 探傷數據分析設備:電腦、打印機、數碼相機及網上傳輸設備等。
     ⑤ 手工檢查工具及儀器維修工具(包括萬用表)。
     ⑥ 防護及照明設備:包括對講機、喇叭、信號旗、響墩、火炬、短路銅線和手電等。
     ⑦ 運載探傷儀和人員的交通工具。
     ⑧ 其它必需設備和配件。
      第二節  探傷儀檢測、維修保養和考評
  第20條 新購置的鋼軌探傷儀按鐵路總公司TB / T2340一2000《多通道 A型顯示超聲波鋼軌探傷儀技術條件》標準進行驗收;新購置的鋼軌焊縫探傷儀由運輸生產部、技術部、物資中心、線橋工隊按使用說明書要求的技術條件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準予使用。
  第21條 使用中的鋼軌探傷儀按鐵路總公司TB / T 2340一2000《多通道 A型顯示超聲波鋼軌探傷儀技術條件》標準進行檢測;使用中的鋼軌焊縫探傷儀按使用說明書要求的技術條件檢測。
  第22條 新購置的鋼軌探傷儀探頭必須由線橋工隊負責組織按鐵路總公司標準TB / T2634《鋼軌超聲波探傷探頭技術條件》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探頭不得使用,退回物資接收部門,由其與供貨商交涉處理。
  第23條 使用中的鋼軌探傷儀專用探頭檢測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將檢測結果填入鋼軌母材、焊縫儀器測試表。
  第24 條 使用中的鋼軌探傷儀實行月檢、季檢和年檢,檢測內容見附件鋼軌母材、焊縫儀器測試表。并將檢測結果填入表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儀器上道。
  第25條 鋼軌探傷儀和探傷試塊的檢修、保養和考評按鐵路總公司《鋼軌探傷管理規則》(鐵運[2006」200號)文件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26條 鋼軌探傷儀報廢按鐵路總公司《鋼軌探傷管理規則》(鐵運「2006」 200號)文件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但申請報廢的儀器須經分公司運輸生產部、技術部組織進行檢測后確定。
  第27條 對備用儀器,應至于通風干燥處,做到每月進行一次開機和充電,并做好記錄。
第四章  探傷作業
第一節 作業要求
  第28條 每個探傷作業組正線探傷作業,使用兩臺儀器時至少由 7人組成,使用一臺儀器時至少由 5 人組成。
  第29條  探傷周期
    1.鋼軌探傷周期和鋼軌焊縫探傷周期應參考鐵路總公司《鐵路線路修理規則 》第 8.3.3 條規定執行。
  2.下列情況應適當增加探傷遍數,具體周期由分公司確定:
  ①冬季。
  ② 在橋梁上、小半徑曲線、大坡道、淬火軌、再用軌、貝氏體軌及鋼軌狀態不良地段。
  ③上行線一般不超過15天。
  ④ 傷軌數量出現異常,連續兩個探傷周期內都發現疲勞傷損(如核傷、魚鱗傷、螺孔裂紋、水平裂紋等)地段。
  ⑤ 大修換軌初期(75kg /m、60 kg/m鋼軌為通過總重 50MT)、超過大修周期地段、鋼軌與運量不匹配地段。
  3.無縫線路和道岔鋼軌的焊縫除按規定周期探傷外,應用專用儀器對焊縫全斷面探傷,每半年不少于1次。
  4.對現場新焊接的閃光接觸焊、線上現存小型氣壓焊和鋁熱焊縫要及時進行跟蹤探傷,上道前焊接的鋼軌接頭,嚴格執行“先探傷、后上道”的規定。
  第30條   探傷作業要求
  1.鋼軌探傷作業基本要求按鐵路總公司TB/ T 2658. 9一1995《 鋼軌超聲波探傷作業》標準和《鋼軌探傷管理規則》(鐵運【2006] 200號)文件規定執行。
  2.探頭配置:探頭排列方式應能保證從鋼軌踏面上掃查時,聲束所能射及部位的危險性缺陷都能被有效探測。加強對軌頭(包括內側、中部和外側)和軌底橫向裂紋(核傷)的探測,偏斜70°探頭的偏斜角度為14°和20°兩種;針對兩種偏斜角的特點,作業組要按照周期對兩種方式交替使用;除使用 70°探頭的二次波外,可使用一次波探測軌頭核傷;一般情況下,探頭排列方式要統一,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改變。
  3.推行速度:嚴格卡控探傷走形速度,普通線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 ,無縫線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 km/h,軌面魚鱗裂紋、掉塊、側磨嚴重等地段一般不大于1.5km / h。
  4.使用的鋼軌探傷儀應符合鐵路總公司TB/T2340—2000 標準要求,探頭、保護膜和藕合劑及探傷儀隨行備品應符合TB/T 2634—1995 和 TB/T 2658.9—1995 標準要求。
  5.使用數字式探傷儀及裝有記憶裝置探傷儀每日探傷作業后,必須將記錄的探傷數據及信息進行下載分析、上傳。
  6.探傷作業時要注意力集中,采取儀器和手工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執機手一次推行的距離不宜超過2 km。
  7.對探傷儀不能檢測的處所和地段應進行手工檢查,作好記錄。
  8.對線路上的現存傷損要根據上一周期的檢查結果進行復查,并將傷損標記描畫清楚。
  9.認真執行探傷作業一日標準化程序,執機過程中嚴格按照“接頭(焊縫)站、小腰慢、大腰勻速探、重點部位正反探”的要求執行。
  10. 掌握使用好儀器的各項功能,嚴格執行傷損校對、判別、定性定量方法,做到不漏檢、不誤判。
  11、對軌面不潔影響探測效果的處所實行“一掃、二沖、三探傷”;對無法正常探測的部位、線路作好記錄或填寫《無法探傷范圍記錄表》,報工隊統計備查。
第二節  探傷儀調整、探傷方法、
                 判傷標準及傷損處理
  第31條 探傷儀調整
  1.鋼軌探傷靈敏度調整
鋼軌探傷儀在GTS—60C試塊上的探傷靈敏度應達到以下要求:
  ⑴0°探頭通道:反射法5mm水平裂紋當量,穿透法:136mm處φ 6mm通孔或6dB底波降低。
  ⑵37°探頭通道:3mm螺孔裂紋當量。
  ⑶70 °探頭通道:φ4mm 平底孔當量。
  2.探頭架的調整:應根據現場鋼軌狀況將各種探頭架盡量調整到超聲波入射的最佳位置。
  3.鋼軌焊縫探傷儀靈敏度調整按《TB/T 2658.21—2007 鋼軌焊縫超聲波探傷作業》標準規定執行。
  第32條 鋼軌和焊縫探傷方法
  鋼軌(母材)探傷:
  鋼軌母材探傷的基本要求是按規定速度探傷、調整好探傷靈敏度、確保探頭與軌面耦合良好、正確分析傷損波形、執行每一探傷周期執機人的交替、倒換制度,根據傷損情況及時調整70°探頭發射方向,對軌頭部位掃查應不少于6個70°探頭,確保各種取向傷損的及時檢出。

(一)普通接頭探傷
  1. 對于普通接頭探傷,要停下來用37°、0°或小角度探頭對螺孔逐個進行探測;同時注意軌頭到軌底的斜裂紋、水平裂紋和縱向裂紋波形顯示,注意探頭的位置、耦合情況及接頭狀況并結合手工檢查。
  2.用70°探頭注意對軌端1m左右范圍內核傷的探測,必要時手持探頭在側面進行探測;同時還要注意對軌頭橫向裂紋、下顎裂紋與夾板接觸面范圍內核傷的檢查。
  3.當波形顯示異常時應注意分析波形顯示情況及探頭位置,并進行復核或用另一臺儀器做探測波形比對分析。
  4.遇有軌面不良、道砟坍塌、空吊板及大軌縫接頭應儀器和手工結合檢查。
  5.對不良地段接頭(如絕緣、高低、馬鞍形、低接頭)的探測,應注意探頭與軌面的耦合。
  6.雙線地段應加強對迎著列車一端軌第一螺栓孔裂紋的探測。
  (二)重點接頭探傷
  重點接頭包括膠接絕緣接頭、凍結接頭、異型接頭等。
  1.膠接絕緣軌上線后,一周內必須進行全面探傷檢查,確認鋼軌狀態,對膠接絕緣接頭發現疑似螺孔裂紋波形后需進行A、 B同顯等方法加以確認,確定后即可判傷,一般無需拆檢。
  2.要適當提高儀器探傷靈敏度,正確分析傷損波形,注意探頭位置及探頭與軌面耦合情況,對傷損達到重傷標準的接頭要立即更換。
  3.對螺栓孔檢查,用0°、37°或小角度探頭逐個進行探測,特別要注意對第一孔裂紋的檢查和膠接接頭第一孔中心至軌端的檢查。
  4.對軌腰部位要用0°和37°探頭做重復性檢查,注意檢測軌頭下顎和軌腰水平裂紋。對軌頭部位要用多個70°探頭,在不同的探測方向上進行掃查,確保軌頭核傷、下顎斜裂紋等傷損的檢出。
  5.對異型接頭探傷時要停下來反復檢查,注意聲程變化和波形顯示情況。
  6.做好詳細的探傷記錄,注意將每次探測結果進行比較,觀察發展情況。
  (三)重點處所探傷
  1.擦傷處所的檢查
  對于擦傷處所的檢查必須停下來用探傷儀70°或K2.5探頭從軌頭側面逐個反復進行掃查,根據出波位置、波形位移情況做出正確判斷。
  2.道口的檢查
    (1)道口鋼軌銹蝕嚴重,應慢走細看,注意0°和37°探頭對軌顎、軌腰水平裂紋和軌底橫向裂紋及墊板卡損的檢查,同時要結合手工檢查;對長期水浸泡的道口,必要時拆除道口鋪面進行檢查。
  ⑵平交道口鋼軌探傷時,道口軌面不潔,應進行清掃沖洗后再探傷。探傷時必須采取正反方向反復探測的方法,并注意觀察波形顯示。
  ⑶遇有道口內接頭,均應用儀器和手工相結合檢查,對繁忙道口應放桿或設好防護后再探傷。
  (四)再用軌、調邊軌、疲勞軌及軌面魚鱗裂紋、剝離掉塊嚴重地段探傷
  1.探傷儀探傷靈敏度應調整為φ4平底孔當量,探傷時不得因魚鱗裂紋報警而隨意降低,必要時還要適當提高。
  2.調節好供水系統,前后探頭的供水必須保證連續水流狀態,確保探頭耦合良好。
  3.探傷儀探頭的配置應不少于6個70°探頭,其中不少于兩個用一次波掃查、4個用一次波和二次波掃查。
  4.對軌面魚鱗裂紋、剝離掉塊嚴重地段探傷走行速度不超過1.5km/h,盯住波形顯示;軌頭部位的掃查應不少于6個70°探頭,70°探頭二次波的位移量超過1大格、波高滿幅且清晰穩定,應進行認真校對;對嚴重的單個掉塊應用儀器從不同位置進行掃查。
  (五)曲線鋼軌探傷
  1.儀器進入曲線應隨時清除殘留油污,確保探頭與軌面耦合良好。
  2.遇有小半徑曲線,應根據上股側磨、下股壓寬的程度,注意調整探頭在軌面的位置,適當掌握推車的力度和傾斜度,并注意波形分析;對下股凹形軌面應加大水量。
  3.對嚴重側磨的曲線上股,應擦掉夾板卡損部位的油污,仔細觀察以防止卡損引起軌頭橫向裂紋漏檢。
  4.從曲線進入直線應清除尼龍輪沿、探頭保護膜底部沾的油污,調整探頭位置。
  (六)橋上鋼軌探傷
  1.在橋梁上鋼軌探傷時凡發現可疑波形,而又無法拆檢的接頭,應通知工務工隊配合拆檢。對未達到判傷標準的處所應做好記錄,打上“↗”標記,以便監控復查。
  2.通過特大橋上的溫度調節器時,要注意37°探頭對軌撐孔及軌底橫向裂紋的探測;注意70°探頭對軌底坡面上防爬孔的檢測;要注意手工配合加強對伸縮軌刨切部位及軌腳的檢查。
  (七)站專線及其他鋼軌探傷
  1.站專線鋼軌探傷
  ①站專線探傷應明確所探股道的起、訖位置(岔號)。
  ②根據軌型和鋼軌狀態變化應隨時調整探測范圍和探傷靈敏度。
  ③軌面和軌底遇有泥沙、油污、煤砟等雜物應及時清除,同時要用手工檢查,加強對嚴重銹蝕軌的探測。
  ④確因軌面銹蝕嚴重,則用手工檢查代替;若機車、車輛壓道無法探傷,作好記錄,報運輸生產部備案。
  2.常備再用軌探傷
  ①常備再用軌,在上備軌架前軌面光潔度符合探傷要求時,必須進行鋼軌全長范圍內的探傷檢查。
  ②經探傷確認無傷的再用軌應在軌面上標明探傷時間,確認有傷的再用軌,應在軌面兩端用鋼剁打上明顯的“×”標記。
  3.成段更換鋼軌探傷
  ①再用軌應先探傷,后上道,成段更換鋼軌或再用軌,在線路驗交時,必須進行探傷,并在三個月內加強檢查和監視。
  ②新軌上道后應及時進行探傷,發現傷損時,報運輸生產部,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逐級上報。探傷時應加大水量,提高增益,注意對軌面剝落、重皮壓痕、軌腰縱向及軌底劃痕等缺陷的檢測分析。
  道岔處所探傷:
  (一)普通道岔探傷
  1.每年入冬前,要對正線道岔曲基本軌重點探測一遍,道岔曲基本軌的檢查要擦去油污,進行正反向探測,必要時進行校對探測。
  2.尖軌探傷時應注意儀器探測與手工檢查相結合,軌頭寬度大于50mm要用鋼軌探傷儀檢查,特別要注意檢查距軌端700mm~1600mm處的軌頭核傷;軌頭寬度小于50mm采用儀器與手工相結合方法檢查。
  區間上行正線道岔直股尖軌、較大站場過車頻繁道岔的尖軌軌面寬度小于50mm的部位,尖軌軌底定期使用手持探頭和“一”字型、“L”型掃查架及所屬儀器進行探測。
  3.正線道岔曲基本軌探傷:應用鋼軌探傷儀進行正反向探測,要特別注意與尖軌密貼處軌頭核傷的檢查。
  4.高錳鋼整鑄轍叉各個部位采用手工檢查方法進行檢查;拼裝式組合轍叉高錳鋼叉心部位參照高錳鋼整鑄轍叉采用手工檢查方法進行檢查。
  (二)鋼軌組合轍叉探傷
  1.翼軌探傷:鋼軌組合轍叉(含高錳鋼拼裝轍叉,一般稱嵌入式轍叉)應用儀器探測與手工檢查相結合方法檢查;對轍叉翼軌除了正常推行儀器探測外,對翼軌彎折部位、存在磨耗部位、跟端(趾端)1m范圍內還應采取手持70°、37°、0°探頭法對上述部位分別進行校對探測;對于區間上行正線轍叉翼軌、較大站場過車頻繁道岔的轍叉翼軌定期使用手持探頭或“一”字型掃查架及所屬儀器進行探測。
  2.長心軌、短心軌探傷:采用儀器和手工相結合方法檢查。特別要注意檢查長心軌尖端500mm~550mm軌頭至軌底部位。
  3.貝氏體鍛造心軌拼裝式轍叉采用手持70°、37°、0°探頭法對各部位分別進行仔細探測,要特別注意心軌尖端、螺栓孔、變截面等處所的校對探測;同時要對心軌兩側面進行目視、平鏡反光、水浸法等手工檢查方法,以心軌軌底為探測面,采用手持探頭等方法進行檢查,以便發現心軌水平或斜裂紋傷損。
  4.與尖軌連接的膠接接頭或凍結接頭探傷:軌頭部位要用多個探頭,在不同的探測方向上進行掃查;螺栓孔用0°、37°或小角度探頭逐個進行探測,特別要注意對第一孔裂紋的檢查;對軌腰部位用0°和37°探頭做重復性檢查,注意檢測軌頭下顎和軌腰水平裂紋。
鋼軌焊縫探傷
  1.焊縫探傷作業要求按照鐵運【2006】200號《鋼軌探傷管理規則》執行;探傷工藝按照TB∕T2658.21—2007《鋼軌焊縫超聲波探傷作業》有關規定執行。
  2.用儀器探傷前應首先進行手工檢查,采用“看、敲、照、卸”的方法對各部外觀進行檢查,注意檢查焊縫軌頭下顎核傷和軌腰部位的水平裂紋。
  3.探頭在探測面移動時,要平穩均勻,前后移動的距離應保證二次波的探測,采用眼看、尺量、手摸相結合的方法,注意識別因銹蝕、坑洼、塌陷等引起的反射波。
  4.使用鋼軌探傷儀探焊縫時(包括熱影響區),軌頭部位必須使用直70°和偏 70°探頭掃查方法;軌腰和軌底三角區要用0°和37°探頭掃查,要注意對軌頭下顎水平裂紋和加固焊縫螺孔裂紋的檢查。
  5.對一時無法確認的疑難傷損應作好標記和記錄,并進行重點檢查、監視,認真總結分析發展規律。
  第33條 判傷標準
  1.鋼軌、夾板、轍叉傷損判定標準按照《鐵路線路修理規則》第3.4.3條、第3.5.10條、第3.9.11條規定執行。
  2.鋼軌焊縫傷損判定標準按《TB/T2658.21 —2007 鋼軌焊縫超聲波探傷作業》標準規定執行。
  第34條 傷損處理
  對發現線路上的傷損鋼軌和傷損焊縫由線橋工隊錄入本安管理信息系統,并按以下規定處理,標明傷損位置:
  1.按《鐵路線路修理規則》8.3.5條和第8.3.6條規定執行。
  2.按《鋼軌探傷管理規則》(鐵運【2006】200號)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執行。
  3.對發現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傷鋼軌除按《鐵路工務安全規則》第2. 2. 12條規定處理外,還應立即通知工務工隊及肅分值班室,并按要求錄入本安管理信息系統。
  4.在現場描畫“一點傷損”標記時應注意描好箭頭,指向傷損部位,傷損部位上夾板后箭頭要指向夾板內,對每個輕傷轉化的傷損或原傷損標記不清晰的要重新描畫。
     第35條 運輸生產部接到探傷車探傷報告后,下發線橋工隊,由相關探傷作業組按傷損等級及規定時間完成對傷損的地面復查和補探工作,并將復核結果報分公司運輸生產部。
第三節   作業安全
  第36條 按《鐵路工務安全規則》有關規定和《鋼軌探傷管理規則》(鐵運[2006]200號)文件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以及公司、分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37條 探傷作業時必須攜帶防護用品和通訊聯絡設備,對失效的防護用品及時進行更換。
  第38條 進入橋梁時,掌握列車運行情況。大橋上探傷作業行進中,注意腳下避免踩空,在冬季要注意防滑。
  第39條 大修施工地段探傷,要注意施工車輛和線路上散放的機具、配件,防止絆腳和碰壞儀器。
  第40條 焊接接頭探傷時,擔負打磨、鏟渣、除銹人員應佩戴護目鏡,凡拆除的扣件、夾板應及時恢復,并按要求擰緊、鎖定。
  第41條 在現場對傷損進行“會診”、定位、定量均應設置專人防護,需拆檢螺栓觀察螺孔裂紋時,應執行間作業規定,拆檢基本軌螺栓要防止尖軌自動扳向,對無法拆卸的螺栓,通知工務工隊配合拆檢確認。
  第42條 探傷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安規》第3.2.3條的下道避車要求,在橋梁避車時,人員、儀器應同時進入避車臺。
  第43條 嚴冬、酷暑季節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遇惡劣天氣時停止作業,作業中遇雷雨天氣,應遠離線桿及易雷擊物體。
               
                 第五章   探傷信息管理
         第一節 傷損信息管理
  第 44條 線橋工隊應建立傷損鋼軌信息數據庫和傷損鋼軌統計分析系統,實現傷損數據錄入、報表、信息傳遞計算機聯網。
  第 45條 分公司、線橋工隊傷損分析
  1.每季和入冬前將傷損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分析,由運輸生產部主管組織工隊長、副隊長、工隊探傷數據分析員、作業組長參加,寫出分析報告,報分公司主管領導。
  2.數字式探傷儀探傷每天記錄的作業和傷損信息保存時間不少于4 個周期,對探傷檢查和復核確認的傷損報告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
  3.線橋工隊每周、每月將傷損情況進行一次分析,由工隊長、分析員和有關人員參加,寫出分析總結。
  第46條 分公司斷軌分析
  1.發生斷軌后由運輸生產部主管組織相關人員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并將有關分析材料報分公司主管領導,附斷軌照片(外觀、全斷面、斷面有傷損部位照片)3張。
  2.發生斷軌后,應依據數字式探傷儀記錄的作業和傷損信息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探傷走行速度、探傷靈敏度、探頭藕合狀態、上下道里程和各通道傷損記錄情況等,線橋工隊必須提供近2個探傷周期的信息資料。
  第 47條 探傷工作記錄
  1.《輕傷鋼軌傷損記錄薄》
  2.《輕傷發展鋼軌傷損記錄薄》
  3.《重傷鋼軌傷損記錄薄》
  4.《輕傷轍叉傷損記錄薄》
  5.《輕傷發展轍叉傷損記錄薄》
  6.《重傷轍叉傷損記錄薄》
  7.《重傷鋼軌通知單》
  8.《輕傷及輕傷發展鋼軌通知單》
  9.《輕傷及輕傷發展轍叉、尖軌通知單》
  10.《重傷轍叉、尖軌通知單》
  11.《母材鋼軌探傷檢測記錄薄》
  12.《焊縫探傷檢測記錄薄》
  13.《月鋼軌探傷計劃》
  14.《月鋼軌探傷兌現率》
  15.《探傷車復核記錄》
  16.《作業組每日數據回放檢查確認表》
  以上十六種報簿要做到填寫規范、清晰。
  第48條 線橋工隊、探傷作業組應有以下管理圖表及傷損鋼軌通知單:
  1.線橋工隊應有年度、月度探傷任務計劃表、月度任務完成表,管內設備示意圖、鋼軌傷損分析管理圖、鋼軌探傷車檢出傷損復核記錄表、鋼軌傷損標準、轍叉傷損標準和輕重傷鋼軌通知單(通知單應保存3年)。
  2.探傷作業組應有月度任務計劃表、月度任務完成表,鋼軌探傷進度示意圖、鋼軌傷損分析管理圖、鋼軌焊縫探傷記錄表、鋼軌探傷車檢出傷損復核記錄表、鋼軌傷損標準、轍叉傷損標準、鋼軌探傷檢查記錄薄、焊縫探傷檢查記錄薄、鋼軌傷損記錄簿、重傷鋼軌登記簿和輕、重傷鋼軌通知單。
  第49條 分公司鋼軌傷損按周、月、季、年度統計,統計結果按要求填寫。
  第50條 線橋工隊(探傷作業組)應備有各種探傷用技術資料,例如管內設備圖表、公司、分公司文件、標準及規程等。
第二節 設備信息管理
  第 51條 應建立探傷設備(探傷儀、試塊、探頭等)、防護用品、檢修設備等臺帳。
  第52條 對探傷工作每年進行年檢,一般在第三季度進行,年檢的內容為探傷管理、探傷設備(包括探傷儀、配件儲備、試塊及通訊設備)、探傷人員等情況。
  第53條 探傷儀檢測、檢修及復驗后的結果應進行記錄和備案。
             第六章  鋼軌手工檢查和傷損鋼軌處理
  第 54條 鋼軌手工檢查
  1.檢查周期:每年 11 月—次年3月鋼軌手工檢查要求在年度防斷措施里提出。此外,分公司每年結合秋檢秋鑒組織全面檢查一次,各工務工隊每季度重點檢查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時按分公司要求增加檢查次數。
  2.檢查重點
  ⑴道岔區:尖軌、基本軌、心軌、轍叉、貝氏體軌料及配軌接頭等。
  ⑵鋼軌磨耗及表面傷損,特別注意檢查魚鱗裂紋、掉塊、側磨嚴重地段及部位。
  ⑶鋼軌接頭、焊接接頭、加固接頭、異型接頭、膠接接頭、凍結接頭、調諧區鋼軌等。
  ⑷線路上原有傷損鋼軌。
  ⑸將鋼軌手工檢查情況按要求作好記錄。
  第55條 建立線橋工隊、工務工隊兩級傷損鋼軌臺帳。
  1.線橋工隊:掌握管內鋼軌傷損情況,分線掌握波磨、側磨、垂磨軌地段、剝離掉塊地段、淬火軌地段、鋼軌超期服役地段和無縫線路插入短軌未焊復處所。
  2.工務工隊:掌握探傷提供的傷損情況,掌握波磨、側磨、垂磨地段、剝離掉塊地段、淬火軌地段、鋼軌超期服役地段和無縫線路插入短軌未焊復處所,掌握管內傷損尖軌、基本軌、轍叉情況。
  第56條 探傷發現傷損鋼軌處理
  1.工務工隊收到探傷作業組傷損鋼軌通知單或電話通知后,工隊長應立即根據傷損處理規定分別做出立即更換、加固、看守觀察等處理措施并上報肅分值班室、主管、運輸生產部專業負責人,處理后在工隊相關記錄中注明處理時間、方法、負責人,并在傷損臺帳上顯示及在本安管理信息系統中銷號。
  2.分公司值班室收到鋼軌傷損通知信息后,當日應根據傷損處理規定督促工務工隊采取處理措施,在相關記錄中注明處理時間。
第七章  附則
  第57條 本辦法由肅寧分公司運輸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58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其他文件與本管理辦法相悖者,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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