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設備故障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調查處理鐵路行車設備故障(以下簡稱設備故障),加強設備質量管理,防止和減少設備故障的發生,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道部令第29號)、《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道部令第30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局、鐵路專業運輸公司以及鐵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鐵路。其他合資鐵路、地方鐵路等應比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設備故障調查處理辦法。
第三條因違反作業標準、操作規程及養護維修不當或設計制造質量缺陷、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鐵路機車車輛(包括動車組、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鐵路輪渡、線路、橋隧、通信、信號、供電、信息、監測監控、給水、防護設施等行車設備損壞,影響正常行車,危及行車安全,均構成設備故障。
第四條 鐵道部、鐵路局專業部門是行車設備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設備故障的調查處理,應建立設備質量管理制度和設備故障管理辦法。
第五條 發生設備故障時,應迅速組織搶修,減少對運輸生產安全的影響,盡快恢復鐵路運輸正常秩序。
第六條 設備故障的調查處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規章規程、技術標準、維修標準為準繩,認真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制定對策,實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考核。
第七條 鐵道部、鐵路局安全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設備故障管理的監督檢查,掌握設備故障信息及調查處理情況,監督落實設備故障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必要時組織或參與設備故障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 設備故障升級為鐵路交通事故時,按《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鐵路行車設備故障分類
第九條 發生耽誤列車、危及行車安全或影響列車正常運營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構成鐵路交通事故的,為行車設備故障:
G1.機車故障。
G2.車輛故障。
G3.動車組故障。G4.鐵路輪渡設備故障。
G5.自輪運轉特種設備故障。
G6.線路、橋隧設備故障。
G7.信號設備故障。
G8.通信設備故障。
G9.供電設備故障。
G10.供水設備故障。
G11.信息系統設備故障。
G12.列尾裝置故障。
G13.監測、監控設備故障。
G14.線路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破損。
G15.水害、塌方、落石、倒樹。
G16.其他設備故障。
第三章 鐵路行車設備故障報告及調查處理
第十條 設備故障發生后,司機、車站值班員等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通知設備管理單位和鐵路局列車調度員,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一條 鐵路局列車調度員應填寫《鐵路交通事故(設備故障)概況表》(安監報1),及時傳送鐵路局相關專業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第十二條 鐵路局專業部門和設備管理單位接到設備故障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搶修設備和調查處理工作,鐵路局專業部門應及時報告鐵道部專業部門。
第十三條 鐵路局安全監察部門接到設備故障報告后,應督促有關專業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并跟蹤了解設備故障修復及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設備故障涉及其他鐵路局、鐵路專業運輸公司時,發生局專業部門、安全監察部門應及時將“安監報1”分別傳送相關鐵路局、專業運輸公司的專業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涉及外單位(系指非鐵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資鐵路、地方鐵路,以及工廠、工程等單位,下同)的設備故障,由發生局專業部門5日內通知相關單位。
第十五條 設備故障的調查處理由鐵路局專業部門或指定基層單位負責。設備故障涉及本局、外局或外單位兩個及以上單位時,由發生局該設備的主管專業部門牽頭組織調查。
第十六條 設備故障調查的處理,應通過檢查檢測故障設備,查閱有關作業記錄、臺賬資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組織認真分析,確定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責任單位的考核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兩個及以上部門(單位)定責意見不一致時,由發生局安全監察部門裁決。必要時另行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 設備管理單位在故障發生后7日內,向鐵路局專業部門、安全監察部門報送《行車設備故障處理報告表》(格式見附件2)。
第十九條 設備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通知有關單位的,不得定有關單位責任。
第二十條 鐵路局專業部門定責不準確時,安全監察部門應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屬于人為破壞造成的設備故障,由發生局公安部門查處。
第四章 鐵路行車設備故障責任判定
第二十二條 設備故障分為責任故障和非責任故障。發生設備故障應件件定責。 設備故障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同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按鐵道部規定制定或自行發布的文電,違反規章制度、技術標準、作業標準,導致設備故障,列發文電部門(單位)主要責任,同時追究會簽部門(單位)責任。
第二十四條 設備質量不良造成設備故障,屬設計、制造、采購、檢修、驗收等單位責任的,定相關單位責任。未按規定采用行政許可、強制認證、定點廠生產的產品,或采購不合格、不達標的產品,造成設備故障時,定采購、采用單位責任。
第二十五條 營業線施工中因建設、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設備故障,定相關單位責任。
第二十六條 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或在結合部發生的設備故障,不能判定主要原因時,定相關單位同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設備故障發生單位隱瞞或查不清原因的,定該單位責任;協同隱瞞的單位追究同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作業人員違章違紀或養護維修質量不良等,造成監測、檢測設備系統故障或漏檢、漏傳信息,定相關單位責任。
第二十九條 定他局、外單位責任的設備故障,發生局專業部門應填寫《外轉行車設備故障通知書》(格式見附件3),經本局安全監察部門會簽后,在故障發生后20日內向責任單位發出。未按時轉出定發生單位責任。 責任單位在接到《外轉行車設備故障通知書》后,應在5日內向發出《外轉行車設備故障通知書》的專業部門給予回執。
第三十條 租(借)用其他單位的設備發生故障,定租(借)用單位責任;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辦理。
第三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設備故障,列非責任;經公安部門查明,確系破壞原因造成的設備故障,列非責任;應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為破壞造成的設備故障,定相關單位責任。
第五章 鐵路行車設備故障考核及賠償
第三十二條 鐵道部專業部門應建立設備故障考核制度,確定本部門的設備故障率、故障延時、故障件數等控制指標,并根據行車設備技術條件和運用條件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根據鐵道部設備故障考核制度和控制指標,鐵路局對專業部門、專業部門對本系統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運用行政、經濟等手段,按指標體系進行考核。 基層單位應制定設備故障考核的實施細則,保證考核標準、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四條 設備故障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一)按月、季、年對設備故障率進行考核。 (二)按線路等級、耽誤列車數量對故障延時、故障平均延時進行定期考核。 (三)對隱瞞的設備故障,一經查實,加倍考核。
第三十五條 鐵路局、基層單位應在安全生產分析會議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上對設備故障的考核做出決定,考核結果以文件公布。
第三十六條 設備故障考核結果應與責任單位、部門的獎金分配和有關人員經濟收入掛鉤,并作為安全評估、評比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設備故障的損失費用,由設備受損單位列出明細表,經鐵路局專業部門審核后,由責任單位支付。有異議時,由鐵路局安全監察部門做出裁決。
第三十八條 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分別承擔設備故障損失費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相同比例的經濟損失。
第六章 鐵路行車設備故障統計、分析及總結
第三十九條 按照專業管理、系統負責的原則,各專業部門、基層單位負責行車設備故障統計分析報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計、分析、總結、報告制度,規范設備故障管理。
第四十條 設備故障統計應堅持及時、準確、真實、完整的原則,按設備故障類別、原因、責任等項目分別統計。
第四十一條 設備故障統計范圍:
(一)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設備故障。
(二)構成鐵路交通事故的設備故障。
第四十二條 每日設備故障件數的統計時間,由上一日18時至當日18時止。填報故障發生時間時,以實際時間為準,從0改變日期。
第四十三條 責任設備故障統計在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的單位和部門,非責任設備故障及待定責的設備故障統計在發生單位和部門。 負同等責任或追究同等責任的,在總數中不重復統計件數。
第四十四條 鐵路局專業部門、基層單位應按照鐵道部專業部門統一制定的《行車設備故障登記簿》、《行車設備故障分析記錄簿》的內容及格式如實填記,長期保存。
第四十五條 鐵路局專業部門對本系統設備故障定責、處理情況,于旬、月、季、年末向鐵路局主管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抄送鐵路局安全監察部門。
第四十六條 鐵道部專業部門、鐵路局及基層單位應將設備故障分析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分析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分析傾向性、關鍵性、前瞻性問題,研究解決措施,做出考核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安全監察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前發有關文電與本辦法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